发布日期:2024年7月30日

生效日期:2024年8月07日

【特别提示】

一、《销售条款与条件》(“本协议”)是就您(“乙方”)通过1药城平台向甲方采购商品的条款和规则请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之前,请乙方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重点内容已经用粗体下划线标识,乙方应重点阅读。

(二)甲方在此特别提醒乙方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乙方在登录/注册页面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行为,即表示乙方完全接受本协议。阅读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甲方对条款的解释,乙方应立即停止注册/登录/使用1药城服务。

第一条、 本协议术语定义

1.1 甲方是指“1药城”平台自营店铺的经营主体,包括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辽宁亿昊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壹号耀方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壹号医药有限公司、云南耀方医药有限公司、甘肃壹号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壹号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壹号医药有限公司及后续新开的自营店铺的经营主体(如有),具体以乙方实际采购的店铺所属主体为准

1.2 乙方是指通过1药城平台向甲方采购商品的客户。

第二条、 乙方主体资格

2.1 乙方保证拥有合法持续经营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格和相关资质文件,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证照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备案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乙方若变更上述资料,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重新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变更后的证照和相关证明资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2 乙方保证拥有合法持续经营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格和相关资质文件。如乙方因不具备履行本协议或者合法经营的资质等,被投诉举报、诉讼或者处罚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终止向乙方供货,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采购订单

3.1甲方店铺中展示的产品和价格等仅为要约邀请,系统根据乙方填写的订单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是乙方发出的订单合同要约;甲方根据乙方指定地址将产品发出,构成甲方对该订单的承诺,此时订单合同即告成立

3.2乙方务必仔细确认采购产品的品名、价格、数量、型号、规格等重要事项,并在下单时核实联系地址、电话、收货人等信息。在提交订单前,乙方有权修改上述信息或更正输入错误。乙方作为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对自身的购销行为负责,并按法律法规之要求索取、查验、留存与供货企业有关的证件、资料和票据等。

3.3乙方必须使用在1药城注册的账户进行产品的采购,包括订单提交、货款支付与结算、确认收货、售后问题处理等工作,使用该账号进行的操作即视为乙方行为

3.4乙方不得超出经营范围采购商品,应按国家规范采购商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乙方理解并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范围、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并按照相应的范围进行销售,如甲方因此拒绝向乙方发货的并退还乙方已付款,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5 产品的价格以乙方发出订购信息当时甲方店铺列明的价格为准。

3.6 运输费用和承担方式以乙方下单时甲方店铺载明的内容为准。

3.7 甲方有权变更在本店铺陈列的产品及/或其配套产品的价格、运输费用和运输方式。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4.1 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将根据库存进行发货(包括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发货)。乙方如未在系统提示的时间内付款的,则订单取消。

4.2 乙方指定的收货地址应具备收货存储等条件并符合法律规定。乙方收货信息以乙方提交的首营资料中约定的为准。甲方自行送货或者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至乙方合法收货地址。货至乙方合法收货地址后(以甲方或第三方物流公司的配送记录为准),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乙方。乙方无合理理由拒收货物的,视为甲方交货义务已履行完毕,乙方应自行承担风险

4.3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订单所列收货地址后,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当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收货人应当在随货同行的《销售单》等送货单据上签字或加盖乙方收货专用章并及时回传给甲方;若乙方验收时发现商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者商品包装破损、包装挤压变形的,应当在货到乙方后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核对一致后,甲方对确认的短缺损部分进行补发、退款、更换或双方协商处理;乙方未当场组织人员验收,未及时回传收货人签字或加盖收货专用章的送货单据,或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4.4 乙方收货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按照原地址送货的视为甲方送达,因此造成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

4.5 在订单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甲方将货物送到乙方合法收货地址。

第五条、质量与退货

5.1 乙方应按照产品的储藏标准储存,因存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5.2甲方承担所提供产品的效期内质量责任,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以法定质检部门报告为准),根据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同时乙方必须在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将产品质量问题预先告知甲方质量管理部、并在收悉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告知甲方质量管理部,乙方未提前告知或擅自缴纳罚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

5.3 乙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货:

(1)监管部门抽验产品质量不合格(须提交检验报告);

(2)经双方确认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如霉变、裂片、斑点严重的质量问题)。

5.4 双方对产品内在质量有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送权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5.5 对于非质量问题产品的退货,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6 乙方未按双方确认内容退货、或退货原因与实际不符,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即退货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甲方签收该类退货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认可退货事项,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取回并要求乙方承担必要的仓储占用等费用,同时甲方对货物不负保管责任,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通知送达乙方七个工作日后,乙方仍未取回货物的,甲方有权代为处置。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货款或者要求乙方仍按期支付货款

第六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6.1 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污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合法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6.2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且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守约方并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经办人以外的与本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6.4 如合作方有知悉/怀疑壹药网员工违反上述约定行为的,请举报至壹药网以下任一邮箱,壹药网承诺对联系信息进行保密。

直通CEO邮箱:CEOfanfu@111.com.cn

合规部邮箱:jubao@111.com.cn

第七条 保密义务

7.1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签约和履行主体、框架、条款和附件、财务信息、商业信息、商业模式等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因甲方供应商、生产厂家之要求,需要甲方提供乙方采购的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数据的除外

7.2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条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遵守保密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等赔偿以遵守保密义务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八条 不可抗力条款

8.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首次发生后的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第九条 违约责任和豁免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诚实、全面的履行本协议,如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2 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履行全部订单,但仍可能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可按照其合理判断不予确认或不予履行相关订单。发生该等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全额退回相关订单的已付款。

9.3 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全额货款即做出库处理且乙方签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的,每逾期1日,应承担应付而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达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订单以及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甲方支出的费用)。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支付的货款先用于偿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甲方可通过以下任意方式向乙方送达各项通知:

(1)通过“1药城”平台系统站内信、弹出消息、客户端推送消息和通知;

(2)向乙方在首营资料交换时向提交的《采购及收货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发送通知

10.2 乙方确认前述约定的送达方式作为甲方发出的通知以及其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10.1(2)款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纠纷进入催收、仲裁、调解、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督促、公示催告及特别程序等所包含的各个程序和阶段。

10.3 送达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审理法院、仲裁机构等)可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发送通知、法律文书,采用多种方式发送的,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1)邮寄、快递形式送达的,递交邮寄、快递三日后视为送达,不论是否签收、拒收或者被退回;

(2)直接送达的,口头通知或者移交记载通知的书面材料或法律文书即为送达,有送达回证的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通知、法律文书留置,视为送达; 由他人代收的,他人代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电子形式送达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合同指定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等)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的,或通过系统站内信、弹出消息、客户端推送消息的,送达人只要按指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发送了相关通知、法律文书, 即视为送达;

(4)各方一致同意可以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等电子诉讼平台开展送达、调查、调解、庭审、执行等在线诉讼活动。

10.4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如有变更,乙方将及时通知送达人更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未能收到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只要已经按照上述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送了通知、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10.5 如发生债权转让的,上述通知送达条款也可以适用于债权受让人作为送达人发出的通知。

10.6 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甲方委托调解机构调解或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乙方授权同意,调解机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在甲方提供其手机号码仍然无法取得联系的前提下,调解机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法向各通讯运营商调取其名下其他手机号码, 以便取得联系,并同意修复后的联系方式为短信或电话送达文书的地址之一。

10.7 通知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订及更新

12.1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不时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以在1药城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变更事项,应在生效日前联系甲方反馈意见;若乙方在生效日及之后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即表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

12.2双方就本合同约定的采购事宜另行签订线下书面合同的,则以线下书面合同为准。